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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6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云光与李显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光,李显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674-1号申请执行人:吴云光,男,1944年7月2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印江县人,无业,住贵州省印江县合水镇。委托代理人:卢文,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县人,铜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住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被执行人:李显康,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印江县人,铜仁市康鑫农业化小额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路。本院在执行吴云光与李显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6)黔060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李显康偿还申请人吴云光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黔0602执67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李显康在铜仁市康鑫农业产业化小额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2017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划拨被执行人李显康在工行贵州省铜仁梵净山支行的存款用于清偿本案债务,现经查,被执行人李显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将其采取拘留措施,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执行中,且已将四查财产通知书告知给申请人,对此申请人吴云光予以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裕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