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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某1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4363号原告吴某1。被告阳某。原告吴某1诉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永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1诉称,我与被告阳某于1995年8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子吴某2。婚后,由于被告为人处事偏执,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以致2008年至2009年这一年未在一起生活。2016年12月份,我无意发现被告与一位离异男性微信聊天,后来我又查了他们的通话记录,通话次数多,通话时间长。因此事,原、被告曾一起去大冶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因故没有办成。在这期间,原告骑车摔伤,被告以工作为借口借故不回家照顾我。原、被告无信任,婚姻名存实亡,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位于金牛镇××号房屋为共同共有。原告吴某1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原告吴某1的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被告阳某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吴某1离婚。我十几岁就跟原告在一起,对他还有夫妻感情。近几年因他没有做事,我就唠叨,双方有过争吵,都是他让我。与别人聊天,是双方赌气,我故意气他的,他生气后我就把聊天的那人删除了。我与原告吴某1自结婚至今这么艰难都走过来了,现在我既没有外遇,也没有做错什么,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阳某对其辩解意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1与被告阳某于1995年8月相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吴某2。结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双方有过争吵。2017年10月18日,因为被告与他人聊天、通话等原因,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诉称上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与被告阳某系自由恋爱,婚前基础好,婚后感情较好。只是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互相信任,双方还能共同生活。况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吴某1与被告阳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永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波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