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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刘继伟、施佳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伟,施佳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刘继伟,男,1984年7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施佳滨,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申请执行人刘继伟与被执行人施佳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继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施佳滨支付案款91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施佳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施佳滨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施佳滨未有大额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3、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施佳滨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施佳滨未有大额银行存款、车辆、证券。4、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施佳滨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以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刘继伟,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刘继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施佳滨尚应支付91650元及利息、受理费1900元、执行费1275元,共计9482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施佳滨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继伟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徐雨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虞浙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