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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3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中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省中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149号之二原告: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188号紫阳国际大厦813、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10147F。法定代表人:张学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腊根,系江西中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010490054。被告:江西省中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33665103。法定代表人:黄亮,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赣0102民初314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江西省中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10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赣A×××××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审 判 长  曾 群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