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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财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井生、刘美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井生,刘美芸,刘婉霞,李某,张飞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财保273号申请人:刘井生,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人:刘美芸,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申请人:刘婉霞,女,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人:李某。法定代理人:刘婉霞(系李某之母),女,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申请人:张飞弟,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人刘井生、刘美芸、刘婉霞、李某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飞弟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刘井生、刘美芸、刘婉霞、李某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井生、刘美芸、刘婉霞、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飞弟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翠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