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万冬梅与熊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冬梅,熊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568号原告:万冬梅,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熊金凤,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原告万冬梅诉被告熊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万冬梅负担。审判员 贾小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端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