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5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万冬梅与熊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冬梅,熊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568号原告:万冬梅,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熊金凤,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原告万冬梅诉被告熊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万冬梅负担。审判员  贾小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端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