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37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熊丽与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丽,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776号之二原告:熊丽,女,汉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法定代表人:张开军,总经理。被告: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法定代表人:卢奇灵,总经理。原告熊丽与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熊丽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1762元,诉讼保全费1326元,共计3088元,由原告熊丽负担。审判员 郭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英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