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镇平县万华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镇平县石佛寺镇马洼村5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万华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镇平县石佛寺镇马洼村5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154号原告:镇平县万华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镇白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3240925310941。代表人:范万朝,任社长。被告:镇平县石佛寺镇马洼村5组。代表人:马庆芳,任该组组长。原告镇平县万华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镇平县石佛寺镇马洼村5组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镇平县万华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镇平县万华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平县万华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 军审 判 员 侯 涛人民陪审员 张旭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