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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执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吴丽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209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一庭。被执行人:吴丽源,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丽源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和失信惩戒决定书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移送执行标的3000元未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剑涛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凌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