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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环,王光,刘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4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该银行职工。被执行人:芦环,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光,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建峰,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芦环、王光、刘建峰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芦环之夫冯利军名下的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315000元,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莲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