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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俊与被执行人王宝栓、刘在萍、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王宝栓,刘在萍,王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211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宝栓,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在萍,女,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建波,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俊与被执行人王宝栓、刘在萍、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俊、王宝栓向申请人共计偿还60980元,本案于2017年9月29日保全了王建波的工资账户,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到期之日前60天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和续行保全,逾期造成脱保等损失,自行负担。因申请人王俊申请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执恢2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雨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