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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叶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叶华东,郑志锋,佛冈县顺万通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民终2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唐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景伦,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华东,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委托代理人:曾贵新,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韶芬,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郑志锋,男,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审被告:佛冈县顺万通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负责人:刘杜兴。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华东、原审被告郑志锋、佛冈县顺万通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冈顺万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7)粤182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7)粤182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争议金额为4917.3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已核实确定原审被告郑志锋垫付被上诉人叶华东医疗费26391元(佛冈县人民医院医疗费16391元,支付叶华东家属10000元),但在计算被上诉人叶华东的损失时,一审法院并未将原审被告郑志锋垫付给佛冈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16391元计算在内,结合原审被告郑志锋负事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叶华东负事故次要责任,该笔已垫付的医疗费的30%由被上诉人叶华东承担,因此,原审被告郑志锋垫付的16391元应计算在损失总额内,即被上诉人叶华东的损失核定为286210.85元(269819.85元+16391元),被上诉人叶华东的应获损失赔偿核定为159956.60元(286210.85元-120000元)×70%-26391元-40000元+110000元),争议金额为4917.3元(164873.90元-159956.60元)。被上诉人叶华东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首先,上诉人上诉主体不适格,原审被告郑志锋垫付的医疗费如造成损失,应当由郑志锋提起上诉,上诉人无权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次,虽然原审被告郑志锋在一审庭审中提到已垫付医疗费16391元,但其并无提出分责任承担该笔医疗费,且在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郑志锋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笔医疗费提起上诉,即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原审被告郑志锋口头答辩称:事故后,其垫付的医药费要求保险公司全部退回给他,同意上诉人的意见。原审被告佛冈顺万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上诉人叶华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叶华东各项损失共计183471.08元(详见赔偿项目清单)先由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超出部分由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郑志锋、佛冈顺万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郑志锋、佛冈顺万通公司、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02月28日21时18分,郑志锋驾驶粤R×××××号牌小型轿车沿青云西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青云西路××路灯柱路段时越过中心双黄线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叶华东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叶华东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3月25日,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佛公交认字(2016)第00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认定郑志锋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叶华东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当天,叶华东在佛冈县人民医院急诊检查治疗,2016年2月29日,转入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04月14日(第一次住院45天),出院医嘱:1、左下肢暂禁下地负重,适当功能锻炼;2、继续治疗,定期复查、换药,不适随诊;3、患肢皮肤稳定、无感染迹象后须返院择期行左足第1跖骨自体骨植骨术治疗;4、出院后休息壹个月;5、住院期间留陪人壹名;6、出院带药。2016年7月4日在佛山市中医院继续接受住院治疗至2016年7月19日(第二次住院15天),出院医嘱:1、出院带药、继续换药治疗、适当功能锻炼;2、每周4下午门诊8室复查、继续治疗;3、进行适当锻炼;4、住院留陪人一名;5、全休1个月;6、注意保暖、勿主动被动吸烟。2016年10月8日,经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叶华东左足损伤及其后遗症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车辆粤R×××××号牌小型轿车车主及实际支配人是佛冈顺万通公司,佛冈顺万通公司与郑志锋是车辆承包关系;该车已在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并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叶华东是农村居民户籍,事故发生前,叶华东在广东道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4月开始工作任普工一职,2016年3月开始停发工资)并生活、居住在佛冈县××××房至今。叶华东共有3兄弟姐妹;被扶养人(1、母亲陈*仪,1942年6月14日出生;2、儿子叶*健,2001年10月20日出生)。事故发生后至今,郑志锋已垫付叶华东医疗费26391元(其中佛冈县人民医院医疗费16391元;支付原告家属10000元);佛冈顺万通公司已垫付叶华东医疗费40000元;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叶华东医疗费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佛公交认字(2016)第00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志锋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叶华东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适当,且庭审中,叶华东、郑志锋、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均表示无异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叶华东诉请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核实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依法确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叶华东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137887.8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3、营养费500元;4、护理费6000元;5、住宿费580元;6、伤残赔偿金79355.76元;7、误工费30696.21元;8、伤残鉴定费18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10、交通费2000元,上述1-10项合计269819.85元。由于事故车辆粤R×××××号牌小型轿车已在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并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有效期限内,因此,依法应当先由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内赔偿10000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给叶华东;在“交强险”有责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内赔偿110000元【包括护理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付)、交通费】给叶华东;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由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责任赔偿104873.90元即【(269819.85元-10000元-110000元)×70%=104873.90元】给叶华东。综上,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合共应赔偿224873.90元(即10000元+110000元+104873.90元=224873.90元)给叶华东,扣减郑志锋已支付叶华东家属10000元、佛冈顺万通公司已垫付叶华东医疗费40000元及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叶华东医疗费10000元后,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合共实应赔偿164873.90元(即224873.90元-10000元-40000元-10000元=164873.90元)给叶华东。由于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依法已足够赔偿给叶华东,因此,郑志锋、佛冈顺万通公司无需再另行赔偿给叶华东。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粤182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合共赔偿164873.90元给原告叶华东;二、驳回原告叶华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原告叶华东负担20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负担1782元。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被告郑志锋已付医疗费26391元,其中16391元是支付给佛冈县人民医院,且该笔支付费用的票据由原审被告郑志锋收执,另外10000元是预付给被上诉人叶华东家属,各方当事人对上述医疗费支付情况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被上诉人叶华东一审时所主张的医疗费损失并不包括原审被告郑志锋支付给佛冈县人民医院的16391元,且被上诉人叶华东仅收到原审被告郑志锋预付的医疗费10000元,一审法院在计算被上诉人叶华东的损失时也只扣减了原审被告郑志锋预付的医疗费10000元,故上诉人要求在计算被上诉人叶华东的损失时扣减原审被告郑志锋支付给佛冈县人民医院的16391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审被告郑志锋支付给佛冈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16391元,其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另循其他途径解决,本案不宜一并处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永坚审 判 员 赵永华审 判 员 禹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艳兰书 记 员 何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