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曾赛玲申请何礼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8执299号本院在执行曾赛玲申请何礼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84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84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吉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