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王辣、李秋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辣,李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王辣,女,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李秋英,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赣0103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秋英应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情况,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55446万元及利息,执行费163元,总计1.771746万元及利息,未执行1.771746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秋英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 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章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