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晓英、蒲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英,蒲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英,女。被执行人:蒲文强,男。申请执行人王晓英与被执行人蒲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鲁112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9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借款30000元及利息,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六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财产查控反馈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传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