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晓莉与郑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莉,郑明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938号原告:王晓莉,女,1980年7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明森,男,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王晓莉与被告郑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莉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郑明森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莉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