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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袁丹丹与张凯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丹丹,张凯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3599号原告:袁丹丹,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张凯,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原告袁丹丹与被张凯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袁丹丹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丹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卢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