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平坝宏利钢材商行与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坝宏利钢材商行,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3民初1466号原告:平坝宏利钢材商行。注册号:520421600124927。经营场所: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信泉村环西路西门坡。经营者:李鈊格,男,1978年4月16日生,住香港新界天水,现住安顺市平坝区。被告:雷林,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原告平坝宏利钢材商行诉与被告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审理。原告平坝宏利钢材商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坝宏利钢材商行诉称:被告雷林从事个体建筑业,承包他人工程建筑需购进钢材使用,便先于2016年3月15日与原告口头约定赊购价值3220元钢筋,并承诺次日付清货款,但次日被告只付了2000元。后被告雷林于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23日,先后五次向原告赊购钢筋,未支付货款共计8275元。被告向原告承诺,过几天出差回来就支付货款,但被告一直拖至今未给付。经原告追索后,被告雷林于2016年10月1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6年10月20日之前付清所欠货款8275元,但被告至今为给付。另因被告长期未支付货款,被告应当按国家规定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2016年4月份至2017年7月份期间的资金占用费2648元。现被告���未给付货款也未支付资金占用费,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被告雷林清偿所欠原告钢筋货款人民币8275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所占费用损失2648元,共计10923元。原告平坝宏利钢材商行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主张:一、承诺书一份及销货清单五张,证明被告欠原告钢筋款8275元的事实。被告雷林在答辩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间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依据原告的陈述和庭审举证、质证,查明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雷林于2016年3月15日与原告达成口头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赊购价值3220元的钢材,货款于次日付清,但次日被告只支付了2000元。2016年3月18日、3月20日、3月21日、3月23日被告又分四次向原告赊购价值共计7055元的钢材。上述钢材款共计8275元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2016年10月1日被告雷林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载明被告欠原告钢筋款8275元,于2016年10月20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以上诉求。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现原、被告就买卖钢材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按照协议分五次向被告雷林提供了钢材,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钢材款。现通过销货清单及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8275元钢材款未支付,且被告承诺的付款时间已过,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原告已于2015年3月15日至3月21日期间向被告交付了钢材,故被告应当于钢材交付后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款,属于违约,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损失,因此本院判定被告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给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平坝宏利钢材商行支付钢材欠款8275元,并以82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受理费74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减半收取37元,由被告雷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紫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