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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10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亦与刘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亦,刘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0649号原告:陈亦,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刘涛,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陈亦诉被告刘涛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鸣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陈亦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亦负担。审判员  王鸣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怡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