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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海波与攀枝花市东区芭莎美容美发店时尚空间、张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波,攀枝花市东区芭莎美容美发店时尚空间,张丽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民初2639号原告:周海波,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辉,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610805949。被告:攀枝花市东区芭莎美容美发店时尚空间,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089864891W。投资人:贾全裕,经理。被告:张丽��,女,汉族,1970年4月26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0955153。原告周海波与被告攀枝花市东区芭莎美容美发店时尚空间(以下简称:芭莎美容美发店)、张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海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辉,被告芭莎美容美发店法定代表人贾全裕,被告张丽琼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26000元、滞纳金12000元,合计19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芭莎美容美发店负责人张丽琼系朋友。2016年2月,张丽琼以芭莎美容美发店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承诺一个月还清,原告遂向张丽琼转款200000元。此后,张丽琼与芭莎美容美发店未按约定还款。2016年5月,原告找到张丽琼,其承诺从2017年7月起每月还本金20000元、付利息3000元,至2017年4月全部还清,如果逾期则按应还款金额的10%/每月支付滞纳金,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此后,张丽琼仅在2016年11月底前陆续归还原告本金40000元、利息10000元,剩余本息至今尚未支付。被告芭莎美容美发店辩称:芭莎美容美发店原系张丽琼个人的独资企业,2017年3月转让给贾全裕,并且上述款项系打入张丽琼的个人账户。故上述借款系张丽琼私人债务,芭莎美容美发店不承担责任。被告张丽琼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这200000元最初系原��投资芭莎美容美发店的投资款,后因经营困难,张丽琼主动提出将这200000元转为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张丽琼已经还款50000元属实,但均系偿还的借款本金。故对剩余借款本金150000元,同意在短期内归还,不同意支付利息及滞纳金。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张丽琼(当时的芭莎美容美发店投资人)以芭莎美容美发店经营困难为由,向周海波借款200000元,并承诺短期归还。周海波遂于2016年2月6日向张丽琼转款100000元,2016年2月29日用其姨妹郭某的银行卡向张丽琼转款100000元。此后,张丽琼并未在短期内归还借款。2016年5月,周海波找到张丽琼要求还款,张丽琼和芭莎美容美发店向周海波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芭莎时尚空间张丽琼借到周海波处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借款时间为壹年,每月按还本还��计算,还本每月贰万元,还息每月3千元,共计每月还本还息贰万叁仟元整,从2016年7月30日开始还款,直至2017年4月30日还款结束,如中途出现推迟还款,将按每月10%收取滞纳金费用,如芭莎时尚空间因资金周转良好,也可提前归还此资金。借款人张丽琼(本人签字),借款公司芭莎时尚空间(攀枝花市东区芭莎美容美发店时尚空间公章)”。此后,张丽琼于2016年11月底前陆续偿还周海波借款50000元。另查明:芭莎美容美发店系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为张丽琼。2016年3月21日投资人变更为王兴全,2017年3月投资人变更为贾全裕。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答辩,以及原告周海波向本院提交的如下证据在案佐证:《借条》、芭莎美容美发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储蓄分户明细查询、转款交易手机截图以及证人郭某证言在案佐证。被告芭莎美容美发店对其抗辩的,上述借款系张丽琼私人债务,未向法庭举证。被告张丽琼对其抗辩的,周海波所述200000元原系周海波投资芭莎美容美发店的投资款,后转为借款;张丽琼已经偿还的50000元均系借款本金,均未向法庭举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和2016年2月29日,分二次向被告张丽琼转款200000元,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和支付利息。按照双方在《借条》中的,每月还本2万元、还息3千元的等额还款付息的约定,双方约定利率应为月利率1.5%。故对双方无争议���,被告张丽琼于2016年11月底前还款金额50000元,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0000元较为合理。故本案中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应当为160000元。原告要求的利息以及滞纳金共计38000元,符合双方在《借条》中的约定;且按照本金160000元,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支付利息以及滞纳金,其利率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月利率2%的范围,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丽琼对其抗辩的,原告所述200000元原系周海波投资芭莎美容美发店的投资款,后转为借款,未向法庭举证;已经偿还的50000元均系借款本金,与双方约定不符。并且,即便上述借款系由投资款转为借款,因系双方合意,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仍然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利息及滞纳金,仍应得到支持。故对被告提出的只支付��款本金150000元,不同意支付利息及滞纳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芭莎美容美发店对其抗辩的,上述借款系张丽琼私人债务,未向法庭举证,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攀枝花市东区芭莎美容美发店时尚空间与张丽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周海波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滞纳金38000元,合计19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0元,由攀枝花市东区芭莎美容美发店时尚空间与张丽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幼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