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祝顺华、董显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祝顺华,董显明,莫情,赖灯火,江西星和商贸有限公司,玉山县逸馨实木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2民初3196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5882894-3,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负责人:辛武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童亚楠,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风险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红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客户经理。被告:祝顺华,男,汉族,1984年02月01日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告:董显明,男,汉族,1982年06月27日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告:莫情,女,汉族,1982年03月01日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告:赖灯火,男,��族,1981年05月03日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告:江西星和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红宝石广场八区42-4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2762124-7。法定代表人:董显明。被告:玉山县逸馨实木家具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汪应辰北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MA35HP1N-2。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祝顺华、董显明、莫情、赖灯火、江西星和商贸有限公司、玉山县逸馨实木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即463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宇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