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文宣与杨业兰、徐宝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宣,杨业兰,徐宝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721号原告:黄文宣,男,汉族,63岁,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亮,男,汉族,35岁,住盱眙县。被告:杨业兰,女,汉族,51岁,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徐宝友,男,汉族,年龄未提供,居民身份证号码未提供,住盱眙县。原告黄文宣与被告杨业兰、徐宝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黄文宣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诉讼及撤销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宣撤回诉讼与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黄文宣负担。审判员 谢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