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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2刑初226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义,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7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4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义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继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义至蚌埠市龙子湖区肉联厂1排1号“李东水厂”店,拉开店铺卷帘门进入店内东侧小屋,用事先准备好的金属锉子撬开屋内办公桌抽屉,从抽屉里盗走现金人民币200余元。随后,黄义见办公桌上的电脑显示屏后藏有现金,便将藏于此处的现金人民币6620元盗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主要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义至蚌埠市龙子湖区肉联厂1排1号“李东水厂”店,拉开店铺卷帘门进入店内东侧小屋,用事先准备好的金属锉子撬开屋内办公桌抽屉,从抽屉里盗走现金人民币200余元。随后,黄义见办公桌上的电脑显示屏后藏有现金,便将藏于此处的现金人民币6620元盗走。另经当庭查实,被告人黄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4月5日公安民警在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仇岗村将被告人黄义抓获。民警从黄义处扣押被盗现金人民币5750元,已发还被害人李某。2017年7月18日经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鉴定:黄义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共计人民币682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黄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义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义退赔被害人李秀云损失人民币1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 兵人民陪审员  黄雅楠人民陪审员  陈雪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