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某、咸某与刘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咸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咸某,男,住临江市。被执行人刘某,男,住长春市。申请人马某、咸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继承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吉068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2017)吉068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金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丽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