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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春高与李坤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高,李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4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高,男,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四川省九龙县人,住四川省九龙县。被执行人:李坤平,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四川省九龙县人,住四川省九龙县。本院执行的李春高申请执行李坤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春高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李春高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仕龙审判员  伍开红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