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严足什、月哈莫申请执行罗军、乌尼格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538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足什,月哈莫,罗军,乌尼格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538号申请人严足什,男,1944年12月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人。申请人月哈莫,女,1955年4月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人。被执行人罗军,男,汉族,1996年6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盐源县人。被执行人乌尼格批,男,彝族,1969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人。本院在执行严足什、月哈莫申请执行罗军、乌尼格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召集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3执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巫 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元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