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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吴海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海军,程洪仁,东阳市海川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1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军,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洪仁,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东阳市海川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兴隆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吴海军。上诉人吴海军因与被上诉人程洪仁、原审被告东阳市海川文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11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海军上诉称,本案程洪仁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因挂靠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故本案已经转换为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的管辖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地点在东阳市,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燕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