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04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5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与张小陈、储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张小陈,储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4执异53号案外人:张桂保。案外人:陈桂英。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280号。负责人:汪毅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小陈。被执行人:储大勇。在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与张小陈、储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桂保、陈桂英对本院裁定拍卖泰州市海陵区税东街xx幢xx室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桂保、陈桂英称,请求法院撤销抵押执行公告,终止对泰州市海陵区税东街xx幢xx室房产的执行程序。涉案房屋为案外人夫妻共有财产,考虑到案外人与张小陈共同居住等因素,才该涉案房屋登记在张小陈名下。涉案房屋是案外人唯一房产,如强行拍卖,会导致案外人老无所居。张小陈在案外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进行抵押,该抵押行为无效。本院查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与张小陈、储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苏1204民初6882号民事判决,判决张小陈、储大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返还借款本金363400.08元,并支付利息;张小陈、储大勇若有逾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有权对张小陈、储大勇抵押的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税东街xx幢xx室的房屋(产权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张小陈、储大勇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小陈、储大勇发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拍卖其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址于泰州市海陵区税东街xx幢xx室的房产。届期,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同年3月27日,本院作出(2017)苏1204执347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两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址于泰州市海陵区税东街xx幢xx室房产。另查明,两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3月22日登记结婚。涉案房屋于2011年1月21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小陈,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2014年11月10日,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证号:泰房他证海陵字第xxxxxx**),抵押权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本案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小陈名下,被执行人张小陈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两被执行人已将涉案房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涉案房屋并无不当。两案外人并非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其对涉案房屋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桂保、陈桂英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陈网喜审判员  王桂龙审判员  缪勤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