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娣、罗振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娣,罗振中,王元英,钟运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29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负责人:王继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显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若娴,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玉娣,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罗振中,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王元英,女,194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钟运娇,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娣、罗振中、王元英、钟运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91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玉娣、罗振中、王元英、钟运娇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文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钟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