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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7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韧与高超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韧,高超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612号原告张韧。委托代理人王旭,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森,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超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韧与被告高超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韧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