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行审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李兆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李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6行审158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邑县城西环一路,组织机构代码:00446773-2。法定代表人宋汉银,局长。被执行人李兆军,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李兆军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37号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37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平邑街道舜帝庙村集体土地744平方米建大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平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非法占用的74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4880元。后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本院认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37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37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对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37号决定第一、二项,由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三、被执行人李兆军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1488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玲审 判 员 崔运晓人民陪审员 林士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