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行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易大庆与兰考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大庆,兰考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行初142号原告易大庆,男,汉族,1959年6月27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明俊,县长。易大庆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本院调查,易大庆明确表示未向法院提起该诉讼,也未委托他人代为提起本案诉讼。案卷中委托书非本人签名和捺印。本院认为,本案诉讼的提起非易大庆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属无效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卫华审判员 何卫斌审判员 赵晓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金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