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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异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韦泽平与张才茂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勇,张才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异467号案外人韦泽平,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张方勇,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张才茂,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张方勇与被执行人张才茂合伙协议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路X号X号楼X号房屋(权证号X**)予以查封。案外韦泽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韦泽平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9月30日诉讼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被查封房屋归案外人所有,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为此,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前述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案外人诉称情况属实。2017年3月15日,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作出(2017)渝0119执8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川区XX街道XX路X号X号楼X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X**)。上述事实,案外人提供了(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526号民事调解书、(2017)渝0119执817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离婚时达成了对财产的分割协议,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路X号X号楼X号房屋(权证号X**)约定归案外人所有,该协议经本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案外人对被查封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对其所提执行异议之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渝0119执817号执行裁定书对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路X号X号楼X号房屋(权证号X**)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将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信川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杨帮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景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