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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5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第一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家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第一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5883号申请人唐山交通运输集团第一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被执行人王家军,地址唐山市。本院在执行唐山交通运输集团第一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家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家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家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山交通运输集团第一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之强代理审判员  李英民代理审判员  陈丽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