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6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江帝景酒店、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江帝景酒店,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杨家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6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江帝景酒店,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艺洲路灏景街1号地下室、半地下室、1-5层。法定代表人:黄明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晶,该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夏港大道科技园1号楼B503室。法定代表人:吴青林,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帅贤梅、何天云,均系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杨家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增路63号自编33号D6-A10房。法定代表人:冯英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灿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江帝景酒店(以下简称为珠江帝景酒店)、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侨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杨家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家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8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珠江帝景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晶、上诉人侨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帅贤梅、被上诉人杨家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灿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珠江帝景酒店、侨都公司共同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珠江帝景酒店、侨都公司无需对一审判决所列债务承担付款责任;二、判令由杨家声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珠江帝景酒店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顾问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及“酌定杨家声公司未完成的深化阶段、施工协调阶段的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15%”与事实不符。1、讼争合同明确约定杨家声公司应提供的设计顾问服务范围、顾问服务的内容及工作成果要求,然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杨家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阶段的设计任务,完整、标准化的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杨家声公司违约在先。首先,概念方案阶段:杨家声公司提供的双方往来邮件并不能构成珠江帝景酒店对杨家声公司提交设计成果的有效确认,邮件显示珠江帝景酒店对部分设计成果的确认人为张某,此人并未取自我司授权,另因其职位仅为设计主管,对如此重大设计项目的确认与其职位层级不符。另,即使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的确认为有效确认,但根据杨家声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仅向珠江帝景酒店提交了概念、方案阶段中平面方案、外立面设计方案、室内设计方案、室内灯光设计方案、外广场&商业部分导向标识系统概念方案设计图纸,但未提交建筑改造设计的概念、方案、外立面区域的灯光设计概念、方案,珠江帝景酒店仅部分确认了杨家声公司的设计成果即室内设计方案、室内商业部分导向标识系统概念方案、室内灯光方案,并对外立面设计方案图册提出了修改意见,但未有任何证据证明珠江帝景酒店收到杨家声公司修改后的图纸以及反馈意见并予以确认。其次,深化阶段:杨家声公司向珠江帝景酒店提交了深化阶段中室内扩初设计100%深度方案、商场室内装修100%深化图纸以及(商业部分)导向标识系统深化方案PDF电子版,但未提交灯光设计(商场公共区域、外立面区域)的深化设计文件,且所完成深化阶段工作任务并未获得珠江帝景酒店确认。最后,协调施工阶段:杨家声公司向珠江帝景酒店提交了就配合珠江帝景酒店聘请的设计院完成施工图设计提供了建筑、结构、园林、室内施工图的具体修改意见,但未获得珠江帝景酒店确认,也未有任何证据证明珠江帝景酒店聘请的设计院采纳杨家声公司的修改意见,进而完成施工图的设计。2、杨家声公司未完整提交各阶段设计成果且已提交的设计成果中也未按珠江帝景酒店意见及时作出反馈或修改,其未完成的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应远远大于一审判决酌定15%的比例,杨家声公司违约在先,导致珠江帝景酒店无法确认的事实,故杨家声公司主张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设计顾问服务费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并经被告确认”的付款条件,珠江帝景酒店没有向杨家声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对杨家声公司深化设计阶段、施工协调阶段的工作量,珠江帝景酒店进行重新的估算,在深化设计阶段,杨家声公司并未提交外立面建筑改造设计、外广场区域的标示设计文件,双方往来文件中并未看到该部分的邮件及珠江帝景酒店的确认。协调施工阶段,杨家声公司只向珠江帝景酒店提交了商场改造部分的施工图修改意见,合同约定的其他设计范围的设计文件并未看见。二、一审判决认定珠江帝景酒店应支付违约金,且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珠江帝景酒店并未拖欠杨家声公司任何设计顾问服务费用,实则杨家声公司主张的剩余设计顾问服务费均未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产生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退一步讲,即使产生违约金,由于双方对剩余设计费的支付存在争议而无法确定付款日期,需要法院作出判决后确定,因此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也应以判决书作出之日为准;一审判决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比例计算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据此,结合本案性质和实际情况,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预期损失。杨家声公司二审答辩称:一、珠江帝景酒店、侨都公司的员工张某等人的行为是在履行职务,构成表见代理。于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是以实际行为表明工作成果的交付是以电子邮件形式。当珠江帝景酒店、侨都公司的人员接受杨家声公司的工作成果时,即表示杨家声公司的工作成果已由珠江帝景酒店接受。于一审庭审中,珠江帝景酒店已承认张某等人是其员工。且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是与美新设计院、施工单位,或是与杨家声公司,均是由其出席并代表珠江帝景酒店接受工作,发表意见的。同时,杨家声公司的工作成果亦是由其接受,其也同意杨家声公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交付、回复的意见。期间,珠江帝景酒店对其人员及工作方式并无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可见,珠江帝景酒店承认张某等人的行为是代理珠江帝景酒店履行职务的行为,也同意杨家声公司与珠江帝景酒店双方以电子邮件形式交付工作成果。因此,珠江帝景酒店于上诉状中以其未取得相应授权而否认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不能成立的。二、根据《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项目方案设计顾问服务合同》附件B第5点第1款第2项关于“如超过一周,甲方没有书面回复需要修改,则视为确定此阶段的工作成果”的约定,在一审庭审中,珠江帝景酒店、侨都公司亦已承认收到杨家声公司所交付的各阶段各项目成果,且至本案诉讼前均无提出任何异议或意见,其时间已超过一周,即可确认珠江帝景酒店已确定各阶段的各项目成果。三、杨家声公司是根据《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项目方案设计顾问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各阶段完成工作的。如珠江帝景酒店、侨都公司要求严格计算,并认为未完成部分超过了15%。那么,杨家声公司认为对于扣除比例,应该加上最后两个收款节点共计15%后再计算。上述两个收款节点的金额共计321197.3元,其中第五个节点10%是214131.53元,最后一个节点5%是107065.77元。其实,于第四个阶段,是杨家声公司完成所有图纸工作的阶段。最后两个阶段仅是为了完成建筑施工而限制杨家声公司收款的阶段。因此,于第四阶段完成时,杨家声公司有权要求珠江帝景酒店支付全额剩余款项。四、对违约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杨家声公司与珠江帝景酒店签订的《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项目方案设计顾问服务合同》第11.8条约定,珠江帝景酒店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杨家声公司支付设计费,由于珠江帝景酒店原因逾期支付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时,杨家声公司有权暂停设计工作,原约定的设计周期则顺延;超过60天时珠江帝景酒店仍未支付,则杨家声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珠江帝景酒店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的设计费用。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则每月违约金相当于月息15%,而杨家声公司主动调整为2%,该标准与目前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另补充:珠江帝景酒店提及的工程量问题,深化方案的外立面改造是包含在整个建筑设计改造之中,合同没有单独列明。灯光设计中的外立面区域及商场公共区域、标识设计中的外广场区域设计确实没有提交,但杨家声公司已经完成,未提交的原因是:珠江帝景酒店没有支付合同约定的概念阶段的设计顾问费;且珠江帝景酒店中途没有进行施工,也没有通知杨家声公司继续进行完成,珠江帝景酒店在没有向杨家声公司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停止工程。施工阶段问题,杨家声公司也有配合珠江帝景酒店积极完成各项工作,在证据七中可以显示杨家声公司积极完成施工阶段图纸方案,珠江帝景酒店提出的意见杨家声公司都予以深化及回应,美新设计院的方案杨家声公司也进行深化。施工阶段及竣工阶段,是由珠江帝景酒店独立聘请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杨家声公司的图纸工作基本已经完成,施工及竣工阶段仅是利用杨家声公司的图纸及意见进行施工。从合同约定看,施工及竣工阶段,杨家声公司图纸工作已经完成百分之百,施工竣工完后杨家声公司可以拿回剩余的百分之十五。杨家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杨家声公司与珠江帝景酒店签订的《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项目方案设计顾问服务合同》;2、判令珠江帝景酒店向杨家声公司支付设计顾问费1498920.71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其中概念及方案完成阶段费用428263.06元自2015年11月12日起计算,深化/扩初设计阶段费用428263.06元自2015年4月27日起计算,协助珠江帝景酒店聘请的设计院/深化单位完成施工图实际后或杨家声公司提交深化设计阶段成果之日起2个月后阶段的费用642394.59元从2015年5月28日起计算);3、判令侨都公司对珠江帝景酒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珠江帝景酒店、侨都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2月9日,杨家声公司与珠江帝景酒店签订《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项目方案设计顾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珠江帝景酒店委托杨家声公司为珠江帝景酒店的广州珠江帝景豪廷酒店改造项目建设所需之建筑、室内装修及机电等方案设计顾问服务;顾问服务范围包括:(1)建筑改造设计:包括概念、方案阶段;(2)外立面改造:包括概念、方案阶段;(3)室内设计(商场公共区域):包括概念、方案、深化阶段;(4)灯光设计(商场公共区域、外立面区域),包括概念、方案、深化阶段;(5)标识设计(商场公共区域),包括概念、方案、深化阶段;(6)室内装修二次机电改造、结构改造设计:前期顾问服务。合同的总顾问服务费合计2141315.30元,根据设计内容划分,各部分的顾问服务费金额分别为:一、设计顾问服务(一期)部分顾问服务费总计1256981.2元,具体包括以下四部分:(一)建筑改造设计:其中商场部分包含概念、方案两个设计阶段,顾问服务费为277956元;外立面改造设计部分包含概念、方案两个阶段,顾问服务费为20055.2元。(二)室内设计(商场公共区域):包含概念、方案、深化、施工协调服务四个阶段,顾问服务费为362500元。(三)灯光设计:其中外立面区域部分包含概念、方案、深化、施工协调服务四个阶段,顾问服务费为242720元;商场公共区域部分包含概念、方案、深化、施工协调服务四个阶段,顾问服务费为145000元。(四)标识设计:其中外广场区域部分包含概念、方案、深化、施工协调服务四个阶段,顾问服务费为96750元,商场公共区域部分概念、方案、深化、施工协调服务四个阶段,顾问服务费为112000元。二、前期顾问服务部分顾问服务费合计884334.10元,其中机电设计部分服务费为543994.10元,结构专业服务费为340340元。此外,合同还约定:最终设计面积与签订合同面积差额在±10%以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超过±10%或有新增设计范围时根据双方确定的实际设计面积来确定最终结算金额;总顾问服务费须在珠江帝景酒店收到杨家声公司正式签署的付款申请并分期提供完税发票后,珠江帝景酒店于30天内按下述阶段分期支付:(1)启动费按总金额的15%支付,(2)概念及方案完成并经珠江帝景酒店确认后,支付总金额的20%,(3)深化设计完成并经珠江帝景酒店确认后,支付总金额的20%,(4)协助珠江帝江酒店聘请的设计院/深化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或杨家声公司提交深化设计阶段成果之日起2个月后,支付总金额的30%,(5)施工阶段(施工完成50%后)经珠江帝景酒店确认后或杨家声公司提交深化设计阶段成果之日起3个月后,支付总金额的10%,(6)竣工验收完成经珠江帝景酒店确认后或杨家声公司提交的深化设计阶段成果之日起4个月后,支付总金额的5%;杨家声公司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均须按珠江帝景酒店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补充和修订,直至满足珠江帝景酒店之建造标准即相关工程规范,该等确认是珠江帝景酒店支付当期顾问服务费的前提;杨家声公司应向珠江帝景酒店提交书面设计文件和电子文档,具体数量见附件A;珠江帝景酒店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杨家声公司支付设计费,由于珠江帝景酒店原因逾期支付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时,杨家声公司有权暂停设计工作,原约定的设计周期则顺延;超过60天时仍未支付,则杨家声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珠江帝景酒店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的设计费用;等等。涉案合同的附件A中还对杨家声公司的服务内容及须交付成果做了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包括建筑改造设计、室内设计、灯光设计、标识设计四部分,其中在室内设计部分的概念、方案及深化设计阶段杨家声公司需分别交付相关图纸文件的A3打印文本一式4份,电子文档光盘一式1份;在标识设计部分的概念、方案、深化设计阶段杨家声公司需分别交付打印相关图纸文件A3打印文本一式2份,电子文档光盘一式1份。涉案合同附件B中则约定杨家声公司在各阶段设计完成时向珠江帝景酒店提供此阶段工作成果,珠江帝景酒店在杨家声公司提交成果后提出方向性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于一周内)通知杨家声公司,以备下一阶段工作展开;如超过一周,珠江帝景酒店没有书面回复需要修改,则视为确定此阶段的工作成果,等。诉讼中,杨家声公司与珠江帝景酒店、侨都公司确认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如下:一、前期顾问服务部分:2014年7月4日,杨家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珠江帝景酒店交付《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电气勘查报告》、《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给排水勘查报告》、《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结构勘查报告》、《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空调通风勘查报告》。二、设计顾问服务部分:(一)概念及方案阶段:1、建筑改造设计(商场及外立面改造设计):2014年8月7日,杨家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珠江帝景酒店交付《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平面方案》(PDF);2014年12月11日,杨家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交付《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外立面设计方案图册(F版);2014年12月15日,珠江帝景酒店向杨家声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广州珠江帝景酒店的外立面请出CDA图,入口选方案二,谢谢”。2、室内设计:2014年12月20日,杨家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珠江帝景酒店交付《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室内设计方案(A版)》,2014年12月26日,珠江帝江酒店向杨家声公司发送点在邮件,邮件内容为:“广州珠江帝景酒店室内设计方案已确认通过,请安排深化设计,谢谢”。3、灯光设计(外立面区域、商场公共区域):2015年1月6日,杨家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交付《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室内灯光设计方案》,2015年4月6日,珠江帝景酒店回复邮件,内容为“此灯光方案已确认,请深化”。2015年6月29日,杨家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珠江帝景酒店交付《广州珠江帝景建筑灯光概念设计方案》。2015年10月12日,珠江帝景酒店向杨家声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项目标识和灯光方案图纸我司已确认且走完流程,请出深化图”。4、标识设计(外广场区域、商场公共区域):2015年2月26日,杨家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珠江帝景酒店交付《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外广场部分)导向标识系统·概念方案》和《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商场部分)导向标识系统·概念方案》,2015年2月28日,珠江帝景酒店回复邮件,内容为:“请深化室内商业部分。因外广场方案调整,请暂停外广场引导标识工作。谢谢!”2015年6月12日,针对珠江帝景酒店在2015年6月5日内容为“杨家声,你们好,附件为珠江帝景酒店改造园林施工图(调整方案)及效果图,请贵司按此方案开展室外导向表示系统设计方案,请在6月11日前提供给我司。谢谢!”的电子邮件,杨家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珠江帝景酒店交付《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外广场部分)导向标识系统·概念方案》。2015年10月12日,珠江帝景酒店向杨家声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项目标识和灯光方案图纸我司已确认且走完流程,请出深化图”。(二)深化设计阶段1、室内设计:2015年2月1日,2月2日,杨家声公司分别通过电子邮件向珠江帝景酒店交付《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室内扩初设计100%深度方案(D版)》,《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商场室内装修100%深化图纸》。2、灯光设计(外立面区域、商场公共区域):杨家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已向珠江帝景酒店交付该部分设计成果,珠江帝景酒店亦辩称杨家声公司未完成该部分工作。3、标识设计(外广场区域、商场公共区域):2015年3月27日,杨家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珠江帝景酒店交付《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商场部分)导向标识系统·深化方案》。杨家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已向珠江帝景酒店交付外广场部分的标识设计深化方案,珠江帝景酒店亦辩称杨家声公司未完成该部分工作。(三)协助珠江帝景酒店聘请的设计院/深化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或乙方提交深化设计阶段成果之日起2个月后阶段。2015年1月5日,杨家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珠江帝景酒店交付《(意见)珠江帝景酒店改造PDF》、《结构G-23》。2015年1月26日,杨家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珠江帝景酒店交付《BYAL关于珠江帝景园林方案的意见第一版》、《珠江帝景酒店室内改造项目施工图意见》。2015年2月6日,杨家声公司针对珠江帝景酒店提供的美新上线图纸交付《珠江帝景酒店改造建筑施工图》。2016年3月1日,杨家声公司通过顺丰快递方式向珠江帝景酒店邮寄送达请款单三份,要求珠江帝景酒店支付概念及方案阶段服务费428263.06元、深化设计阶段服务费428263.06元以及协助甲方聘请额度设计院/深化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或乙方提交深化设计阶段承诺之日起2个月后的服务费642394.59元。珠江帝景酒店于2016年3月2日签收了该邮件。杨家声公司因向珠江帝景酒店追讨顾问服务费未果,遂于2016年10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珠江帝景酒店已按合同总标的15%向杨家声公司支付了启动费321197.3元。诉讼中,一审法院向珠江帝景酒店、侨都公司释明,要求其明确杨家声公司实际完成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但珠江帝景酒店、侨都公司均表示由于公司人员调动原因,对于杨家声公司的实际工作量仍在统计当中,故无法明确相应比例。再查明:珠江帝景酒店是侨都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珠江帝景酒店应否向杨家声公司支付剩余顾问服务费。涉案合同约定,概念及方案完成并经珠江帝景酒店确认后,珠江帝景酒店应向杨家声公司支付合同总标的20%的款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至2015年10月12日杨家声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建筑改造设计、室内设计、灯光设计及标识设计部分的概念和方案阶段工作并经珠江帝景酒店确认,但珠江帝景酒店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杨家声公司支付该阶段的顾问服务费,已构成违约,故杨家声公司依约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对于杨家声公司已经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珠江帝景酒店仍应支付相应的顾问服务费。关于杨家声公司实际完成工作量的确定。涉案合同所约定的设计内容包含前期顾问服务和设计顾问服务两部分。首先,对于前期顾问服务部分,杨家声公司已提交其于2014年7月4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珠江帝景酒店交付《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电气勘查报告》、《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给排水勘查报告》、《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结构勘查报告》、《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空调通风勘查报告》的相应证据,珠江帝景酒店亦未对该部分内容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对于杨家声公司已完成前期顾问服务的工作内容的事实予以确认。其次,对于设计顾问服务部分,按照设计内容共分为:建筑改造设计、室内设计、灯光设计以及标识设计四部分,其中除建筑改造设计包含概念、方案两个设计阶段外,室内设计、灯光设计以及标识设计均包含概念、方案、深化、施工协调服务四个设计阶段。根据杨家声公司与珠江帝景酒店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显示,除上述于2015年10月12日杨家声公司已完成并经珠江帝景酒店确认的建筑改造设计、室内设计、灯光设计及标识设计部分的概念和方案阶段工作成果外,杨家声公司于2015年2月1日、2月2日,分别通过电子邮件向珠江帝景酒店交付室内设计部分的深化阶段工作成果,又于2015年3月27日通过电子邮件交付标识设计部分(商场公共区域)的深化设计阶段工作成果,但对深化设计阶段的上述两部分设计成果,珠江帝景酒店未按照合同附件B约定,在杨家声公司提交工作成果之后一周内予以书面回复意见,应视为对该阶段工作成果的确定,故至2015年4月4日杨家声公司已完成室内设计部分、标识设计部分(商场公共区域)的深化设计阶段工作。因此,杨家声公司已实际完成的设计顾问服务部分为:建筑改造设计、室内设计、灯光设计以及标识设计的概念和方案设计阶段;室内设计、标识设计(商场公共区域)深化设计阶段。杨家声公司未完成的设计顾问服务部分为:灯光设计(外立面区域、商场公共区域)、标识设计(外广场区域)深化设计阶段;室内设计、灯光设计、标识设计的施工协调服务阶段。诉讼中,一审法院要求珠江帝景酒店、侨都公司对杨家声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进行明确,但珠江帝景酒店、侨都公司以公司人员变动为由未进行明确。对此,一审法院的意见是,涉案合同因珠江帝景酒店过错未能继续履行,杨家声公司也仅完成合同所约定的部分工作内容,由于涉案合同中也未对各部分工作内容所占比例进行明确,现杨家声公司已主动扣除未完成工作量,只主张总顾问服务费的85%(包含已支付的15%启动金),而珠江帝景酒店、侨都公司经一审法院释明仍未对杨家声公司实际完成工作量的比例进行明确,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约定内容、杨家声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情况以及珠江帝景酒店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程度,酌定杨家声公司未完成的灯光设计(外立面区域、商场公共区域)、标识设计(外广场区域)深化设计阶段;室内设计、灯光设计、标识设计的施工协调服务阶段占总工作量的15%。因此,珠江帝景酒店应按照总顾问服务费的85%(包含已支付的15%启动金)向杨家声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即1820118元(2141315.3元×85%=1820118元)。至于珠江帝景酒店辩称杨家声公司所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涉案合同附件A所约定的格式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是顾问服务合同,合同标的为杨家声公司按照珠江帝景酒店要求提供顾问服务,故杨家声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交付给珠江帝景酒店核心工作内容为设计成果,而非该设计成果的具体载体,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珠江帝景酒店也多次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对杨家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交付的工作成果予以确认,表明双方对于该种交付方式的认可,珠江帝景酒店以杨家声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格式为由主张杨家声公司未完成工作内容,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但鉴于涉案合同附件A中约定了杨家声公司在交付工作成果时还应向珠江帝景酒店提供相应的打印文本及电子文档光盘,现杨家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交付工作成果同时已附随交付相应的打印文件及电子文档光盘,故一审法院酌情从珠江帝景酒店的应付款项中扣减20000元文本费。因此,珠江帝景酒店应向杨家声公司支付顾问服务费1478920.7元(1820118元-已支付的321197.3元-文本费20000元=1478920.7元)。关于逾期违约金的问题。涉案合同约定总顾问服务费须在珠江帝景酒店收到杨家声公司正式签署的付款申请并分期提供完税发票后,珠江帝景酒店于30天内按合同约定阶段分期支付给杨家声公司。根据杨家声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珠江帝景酒店是在2016年3月2日才收到杨家声公司寄送的三份请款单,故珠江帝景酒店应在收到请款单后30天内(即在2016年4月1日之前)向杨家声公司支付顾问服务费。珠江帝景酒店未按期支付,故逾期付款期限应从2016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关于违约金的计付标准问题。涉案合同约定,珠江帝景酒店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该约定标准较高,现杨家声公司已主动调整为按照月利率2%计算,考虑到涉案合同是因珠江帝景酒店违约而解除,一审法院认为月利率2%的违约金计付标准不属于过高情形,故对杨家声公司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此,珠江帝景酒店应以1478920.7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杨家声公司。侨都公司虽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但珠江帝景酒店是侨都公司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故应对珠江帝景酒店所负涉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江帝景酒店于2015年2月9日签订的《广州珠江帝景酒店改造项目方案设计顾问服务合同》;二、被告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江帝景酒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顾问服务费1478920.7元,并从2016年4月2日起至实清偿之日止以1478920.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给原告;三、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9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经庭询,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针对珠江帝景酒店、侨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与杨家声公司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一、关于张某等人是否有权确认杨家声公司已完成工程量问题。本案珠江帝景酒店并不否认张某等人为其员工,尽管现张某已离职,但对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2015年2月28日由张某代珠江帝景酒店回复邮件,内容为:“请深化室内商业部分。因外广场方案调整,请暂停广场引导标识工作,谢谢!”珠江帝景酒店并不予否认,杨家声公司亦是根据该回复暂停了工作。结合张某与杨家声公司之间多次邮件往来中确认杨家声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事实可认定张某构成表见代理,一审法院认定至2015年10月12日杨家声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建筑改造设计、室内设计、灯光设计及标识设计部分的概念和方案阶段工作已经珠江帝景酒店确认并无不妥。对珠江帝景酒店、侨都公司上诉认为该司未确认杨家声已完成工程量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如上所述,杨家声公司根据上述张某回复暂停工作合理,而珠江帝景酒店未向本院提交具体证据证明杨家声公司未完整提交各阶段设计成果,对已提交的设计成果未按其意见及时作出反馈或修改,故,对珠江帝景酒店上诉认为杨家声公司违约在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期间,珠江帝景酒店自认该司仅向杨家声公司支付了启动费32万多元,其后费用均未支付,已构成违约。一审支持杨家声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并无不当。二、关于杨家声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问题。涉案合同因珠江帝景酒店过错未能继续履行。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杨家声公司仅完成了合同所约定的部分工作内容。由于涉案合同中未对各部分工作内容所占比例进行明确,在一审法院要求珠江帝景酒店、侨都公司对杨家声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进行明确的情况下,珠江帝景酒店、侨都公司以公司人员变动为由未进行明确,该司二审再提交明确的比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杨家声公司已主动扣除未完成工作量,只主张总顾问服务费的85%(包含已支付的15%启动金),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约定内容、杨家声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情况以及珠江帝景酒店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程度,酌定杨家声公司未完成的灯光设计(外立面区域、商场公共区域)、标识设计(外广场区域)深化设计阶段;室内设计、灯光设计、标识设计的施工协调服务阶段占总工作量的15%于法无悖。珠江帝景酒店应按照总顾问服务费的85%(包含已支付的15%启动金)向杨家声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即1820118元(2141315.3元×85%=1820118元)。一审法院另扣除20000元文本费并无不当。根据一审查明事实,珠江帝景酒店已付费用为321197.3元,故珠江帝景酒店应向杨家声公司支付1478920.7元。三、关于违约金问题。2016年3月2日,珠江帝景酒店收到杨家声公司寄送的三份请款单,该司二审确认未予回复,故依合同约定,珠江帝景酒店应在收到请款单后30天内(即在2016年4月1日之前)向杨家声公司支付顾问服务费。珠江帝景酒店未按期支付,其逾期付款期限应从2016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关于违约金的计付标准问题。涉案合同约定,珠江帝景酒店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一审诉讼中,杨家声公司已主动调整为按照月利率2%计算,一审法院考虑到涉案合同是因珠江帝景酒店违约而解除而认为按照月利率2%的违约金计付标准不属于过高情形,对杨家声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对珠江帝景酒店上诉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珠江帝景酒店、侨都公司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299元,由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帝景酒店、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怀勇审判员 张燕宁审判员 万力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心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