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6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云南固鑫建筑设施有限公司与云南蜀南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潘细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固鑫建筑设施有限公司,云南蜀南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潘细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6608号原告:云南固鑫建筑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大营建材区豹子沟18号地块。负责人:李荣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让林,系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婵,系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蜀南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盘龙区天怡峰景花园10幢17层1703号。法定代表人:潘细林。被告:潘细林,男,1968年8月24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四川省达县。原告云南固鑫建筑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蜀南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潘细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云南固鑫建筑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蜀南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潘细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固鑫建筑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蜀南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潘细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云南固鑫建筑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旭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