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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民初6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楠楠与段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楠楠,段振华,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6494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楠楠,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潮,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瑞宵,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段振华,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斌,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与环湖北道交口东北侧滨湖大厦1-1-1406。法定代表人:张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杰,该公司职员。原告(反诉被告)刘楠楠与被告(反诉原告)段振华、第三人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建忠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毕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