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刑更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海东爆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东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刑更409号罪犯张海东,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泰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东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18813.4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张海东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于2011年1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对其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6月25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刑满日期2033年6月24日。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于2017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提出,该犯近期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学习劳动技术,遵守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积1200分,受表扬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爆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未履行财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并附有罪犯张海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该犯近期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判项。本院认为,罪犯张海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因爆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未履行财产判项,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32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维华审判员 王胜伦审判员 张魁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