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冻结、划拨蔡成秀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成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郯执字第12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瑞卿职务:董事长 地址:郯城县人民路269号 被执行人蔡成秀,女,1955年9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郯东路154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50910010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成秀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蔡成秀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蔡成秀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支行的存款元。账号:6228231820653931447. 二、划拨被执行人蔡成秀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支行的存款元。账号:622823182065393144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飞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