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费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浙江顺鸿纺织有限公司、徐仁良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顺鸿纺织有限公司,徐仁良,王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费203号之一被执行人:浙江顺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夏履桥镇,组织机构代码:60966133-5。法定代表人:徐仁良。被执行人:徐仁良,男,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王瑛,女,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7月28日立案执行浙江顺鸿纺织有限公司、徐仁良、王瑛缴纳案件诉讼费一案。执行中,已执行到位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执费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炯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代理审判员 龚中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