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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伟、王元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伟,王元强,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99号申请执行人谢伟,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委托代理人王燕,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元强,男。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陈静,女,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本院在执行王元强、陈静与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元强、陈静与申请执行人谢伟达成和解协议并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3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飞审判员 祁明跃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