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沛华、黄松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沛华,黄松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徐沛华。被执行人:黄松良。徐沛华与黄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沛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松良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松良在本院涉及系列执行案件,数量较多,经查询银行、房产、工商、公安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松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松良采取了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徐沛华,申请执行人徐沛华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松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