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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9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新阁、宋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阁,宋静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1907号原告:山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中册镇狂家村。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被告:王新阁,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被告:宋静,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王新阁之妻,住址同上。原告山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阁、宋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98元,财产保全费1895元,均由原告山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旭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