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行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23
案件名称
王海元与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元,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甘7101行初528号原告王海元,男,汉族,1949年1月12日出生,现住兰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涛,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被告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54号。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高宏,该局雁园路派出所民警。原告王海元诉被告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以下简称城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晓霞、王志涛,被告城关分局委托代理人李伟、高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村民,以种植田地作为经营收入,2016年8月10日,原告耕地及地上附着物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毁坏,此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17年7月19日,原告通过EMS邮寄形式向被告递交书面《查处申请书》,被告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兰公城(来信)不收字[2017]76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办理,其作出的兰公城(来信)不受字[2017]76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无任何法律依据。被告未履行行政查处职责的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原告土地使用合法,遭受非法侵害有权提起行政查处;2.地上附着物被毁前照片;3.地上附着物被毁后照片,证明原告土地被非法毁坏的事实;4.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单;5.邮寄单网络查询记录截图,证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告邮寄查处申请书,被告于2017年7月20日签收的事实;6.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证明被告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以非法方式规避履行行政查处职责。被告城关分局辩称,兰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兰政建(2016)30号、31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2014年度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城关区第2批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知》文件,对兰州市城关区×××村76亩土地依法进行征拆。2016年8月10日,市政府牵头组织雁北街道办事处、城管、公安、消防及区政府其它相关部门共200余人现场联合执法,对原告等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强进行了征拆。2017年7月20日,原告等被征拆土地的高滩村村民吕延芳等28人,向被告单位领导写信反映称:2016年8月10日,其耕地被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拆除,要求被告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查处。被告指派雁园路派出所进行查处,经查,2016年8月10日的强制行为系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遂作出兰公城(来信)不受字(2017)76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并予以送达。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1.兰州市人民政府兰政建(2016)30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2014年度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城关区第1批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知》;2.兰州市人民政府兰证建(2016)31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2014年度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城关区第2批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知》;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以上证据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该组证据证明兰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雁北街道办事处,城管、公安、消防及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共200余人现场联合执法,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强进行了征拆的事实。第二组证据:1.对王海元的询问笔录;2.对王海元的《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3.对雁北路街道办事处×××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王某的询问笔录。该组证据证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事实。第三组证据:1.兰公城(来信)收字(2017)76号《接受信访事项登记表》;2.兰公城(来信)转办字(2017)76号《转办信访事项通知书》;3.兰公城(来信)不受字(2017)76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4.《关于王海元等28人信访事项的结案工作报告》。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信访室收到局长批阅群众来信后,依法接受登记并依法转办的事实及信访案件的办理程序合法的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现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综合评判如下:对被告所举三组证据,原告均有异议,原告认为被告的第一组证据,没有出处,没有加盖印章,程序违法,不能证明被告联合强拆行为的合法性;第二组证据中询问笔录时间重叠、询问人没有签字程序违法;第三组证据合法性不予认可。对于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原告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认为,被告城关分局提交的证据中部分证据遂有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到证据的真实性,且各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虽有异议,但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兰州市城关区×××村村民。2016年3月,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兰政建(2016)30号《关于兰州市2014年度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城关区第1批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知》及兰政建(2016)31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2014年度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城关区第2批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知》,将位于城关区雁北街道高滩村、东岗街道大洼山村集体建设用地2.0785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街巷用地。原告的土地位于被征收范围内。2016年8月10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兰州市城关区相关单位联合执法,对原告等人被征土地实施强征。2017年7月20日,原告及被强征土地的×××村村民吕延芳等28人,以书信的方式向被告单位领导反映,其耕地被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拆除,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查处。被告指派雁园路派出所进行查处。经查,2016年8月10日的强制行为系政府的强制收回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遂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兰公城(来信)不受字(2017)76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未履行行政查处职责违法,并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查处职责。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碍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范围。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查处的行为系兰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强制收回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行为,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范围。原告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救济。本案原告明知该行为系政府强制收回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行为,仍然以不明身份人员侵犯其财产为由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显然属于滥用权力,故意浪费司法资源。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海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海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张惠娇审判员李志霞代理审判员张翼鹏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俞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