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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吴圣凤、陈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圣凤,陈文忠,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38-2号法定代表人:覃员,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圣凤,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文忠,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法定代表人:钟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与吴圣凤、陈文忠、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圣凤、陈文忠、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申报财产,要求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即(2016)桂0103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5月17日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吴圣凤、陈文忠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1月23日以(2016)桂0103民初2150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圣凤名下位于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高迪山三区113号楼05号房,因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产办理的是抵押权预告登记,无优先受偿的效力,故无法处置上述房产。本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圣凤、陈文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10月25日,经本院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圣凤名下位于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XX楼XX号房不具备处置条件,且陈文忠、吴圣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与广西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暂缓执行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会审判员 白 莉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俐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