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饶大海申请执行曾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大海,曾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饶大海,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曾艺,女,1981年9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饶大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787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续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