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新榄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常州新榄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4202室。法定代表人:沈绪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常州新榄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河名居2幢乙单元1502室。法定代表人:王尔泰。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常州新榄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02民初58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常州新榄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常州新榄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43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正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