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1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焦某某、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常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1110号原告:焦某某,女,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县。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县。被告:常某某,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焦某某、郭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原告焦某某、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永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