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大明与洪美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明,洪美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515号原告:刘大明,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洪美容,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刘大明与被告洪美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刘大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大明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大明负担。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祥坤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