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9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晏椿汽车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晏椿汽车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9177号原告: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综合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66193829R。法定代表人:王明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雯,重庆张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晏椿汽车配件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管家桥村彭家院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761804621。法定代表人:晏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晏椿汽车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奇甫机械有��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晏椿汽车配件厂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瑶 搜索“”